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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急售2.2亿豪宅凑钱?是“花钱免罪”吗?

苏州普法 2020-09-04

七天长假一晃而过

要说这假期里最大的“瓜”非范冰冰莫属

偷逃税款之事属实,扣缴8.83个亿

近日网络上开始盛传,范冰冰正急于出售自己价值2.2亿的汤臣一品房产来凑钱。



对此,汤臣一品租售中心也在5日发布声明称,范冰冰并未在这里购房,并称部分别有用心的中介机构,采取借势营销的方式意图混淆视听。


▲汤臣一品租售中心微信公号截图


虽说谣言已破

但吃瓜群众们心中仍是满肚子疑惑:

范冰冰为何免于刑事处罚?

难道是“花钱免罪”吗?

同样是偷漏税,刘晓庆为何要“坐牢”?

莫着急

小编来给大家分析一波~



为何范冰冰只被罚款

刘晓庆却得“坐牢”?


不少网友联想到当年刘晓庆事件,刘晓庆当年可是因为税务问题“身陷囹圄422天”,两代“武则天”怎么命就不一样呢?



对于这事,首先应该明确,刘晓庆当年也没有被判刑,只是被依法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


刘晓庆偷逃税款事件,发生在2002年,适用的法律为1997年的刑法,此时适用的罪名为偷税罪。刘晓庆偷逃税款高达1458.3万元,欠税2000万,已经达到偷税罪的入刑标准。


取保候审近9个月后即2004年05月,刘晓庆收到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

专家认为,不起诉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法定不起诉,也称“绝对不起诉”,原因是不应或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即人民检察院没有或丧失追诉权。

二是酌定不起诉,也称“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三是存疑不起诉,也称证据不足不起诉,即有犯罪嫌疑,但目前搜集到的证据不够充分。


“经查,刘晓庆本人偷逃税款较少,多为公司所为。最终刘晓庆本人补缴了全部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应该属于第二种不起诉的情况。”



范冰冰脱罪的原因,在于适用的法律条文发生了重大变化,“偷税罪”变更为“逃税罪”,更有“初罪免责条款”的出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初犯免责条款”的本质是免除刑事责任而非出罪化事由。


由于范冰冰是第一次接受税务行政处罚,如果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及时补缴了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并已受行政处罚,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那“初罪免责条款”是否就是“免罪金牌”呢?


其实不然。专家认为对于初犯免责条款的适用,需要满足如下三个条件:


首先,从主体上看:范冰冰是纳税人而非扣缴义务人,主体适格,满足第4款的主体身份要求;

其次,从处罚程序上看,范冰冰偷逃税款的行为受到了江苏省税务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只需范冰冰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与罚金,就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所谓的“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只要纳税人是第一次处罚,则应当只走行政处罚程序,不走刑事责任程序;

最后,从例外规定上看,范冰冰偷逃税款的行为被江苏省税务局认定为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这就排除了第4款后半段“但书”中关于五年的时间限制与二次的次数限制的适用余地。


经税务部门检查认定,范冰冰个人和公司确实有偷逃税款行为,税务机关已作出追缴、加收滞纳金、罚款等决定。


而范冰冰本人也已经发出公开道歉信,承认上述违法事实,表示尽快筹集资金如期缴纳上述税款和罚款。




看·法

徒法不足以自行,好的法律规范不仅应该正确实施,而且更应该以社会公众看得到、看得懂的方式去实施。


在“范冰冰偷逃税问题”刷屏式的新闻报道中,我们看到了争议、焦虑甚至误解,同时也让我们能够看清楚老百姓对于热点案件的关切点;


更让我们明白:只有把专业法律术语及时转换成人们能看得懂的语言以便他们真正理解、明白;


只有不畏惧批评和质疑,从事实和法律出发,讲清楚热点案件的来龙去脉,及时帮助他们剔除片面的、断章取义的信息源,才能真正为他们答疑解惑,减少误解,得到他们的真心支持!


这堂税法普法课你读懂了吗?

你对此事又有何看法呢?

在下方留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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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素材来源于法制日报

苏州普法(etongshuofa)综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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